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爆炸性粉尘环境及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粉尘环境是指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因此可以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如20、21、22区)。并根据不同的危险区域,采取不同的防护策略,已达到安全可行并且经济合理的目的。
20区应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的区域;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可能偶尔出现或故障状态下出现的区域;
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一般不可能出现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粉尘爆炸是指可燃性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点火源(明火或高温等),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反应速度极快,同时释放大量的热,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压力,系统的能量转化为机械能以及光和热的辐射,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 对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