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文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备案检验,备案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82号)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检验项目进行确定。
检测说明事项:
1. 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验微生物,含酒精浓度≧75%不需要检验微生物。
2. 含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的产品需测甲醇。
3. 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不宣称含有α-羟基酸,但其总量≧3%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同时测定pH值。
4. 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功能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指标。
5. 宣称去屑功能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指标。
6. 凡含滑石粉的产品,需加测石棉,增加样品1个且总量大于等于10g。
7. 凡pH≦3.5的化妆品均应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用后冲洗类产品除外)。
8. 样品数量是针对每包装净重大于20克的产品而言,不满20克者,需增加样品数量,总量掌握在不小于50-100g(视具体产品类型而定)。